4、首次申请领购发票需要持什么资料?办理什么手续?
答: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未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前,须持以下资料,首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手续,方可正常领购发票:
(1)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5、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定的发票种类,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根据所从事的行业可以申请领购什么发票?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定的发票种类按照行业划分包括工业、商业、汽车维修业、修理修配业等四类,一般情况下,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故只能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票种中选择使用。
行业 类别 |
领购发票一般种类 |
领购发票特殊种类 |
工业 企业 |
《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工业企业可以申请领购《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
商业 企业 |
《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商业企业可以申请领购《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特定经营范围的商业企业可以申请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和《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
汽车维修业 |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
修理修配业 |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
|
6、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什么规定?初次核定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税务机关对各种发票设定了不同的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初次核定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均为发票的最低开票限额,具体规定是:
发票名称 |
最高开票限额 |
《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
十万元版 |
《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
万元版、十万元版 |
《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
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
万元版、十万元版 |
《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
万元版、十万元版 |
《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
十万元版 |
《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
十万元版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暂无限定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暂无限定 |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千元版 |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
千元版 |
《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
暂无限定 |
7、税务机关初次核定纳税人发票最高持有数量是多少?
答:税务机关初次核定纳税人其他发票的最高持有数量为1个月的使用量,为满足纳税人及时领购发票的需要,采取简化方式直接核定为1本(手工版)或者1卷(电脑版)。
8、现行各种发票的联次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行各种发票的联次具体规定如下:
发票名称 |
联次分类 |
联次用途 |
《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
统一为六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提货联;第五联、第六联为副联 |
《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
统一为三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副联 |
《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
统一为二联 |
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 |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
统一为四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报查联;第四联为副联 |
《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
统一为三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副联 |
《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
统一为六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提货联;第五联为承运连;第六联为副联 |
《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
统一为三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副联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统一为六联 |
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抵扣联;第三联为报税联;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第五联为记账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统一为五联 |
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第五联为存根联 |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统一为三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
统一为三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副联 |
《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
统一为六联 |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为副联 |
9、发票开具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到外省市经营应如何使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领购的发票,仅限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具。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或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10、开具发票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开具,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
从事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粮食收购的纳税人,在收购货物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1、如何使用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使用开具发票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4)订本式手工版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1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上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13、纳税人应如何保管发票?发票丢失被盗应如何处理?
答: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公告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附送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