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自行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如何办理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印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20、消费者和单位在集贸市场购买商品如何取得发票?
答:消费者和单位在集贸市场内购买商品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集贸市场主办方代开《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手工版发票),采用计算机开票的集贸市场开具《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电脑版卷式发票)。
代开发票的“金额”为含税金额,应纳税款由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转嫁给消费者和单位。消费者和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代开发票工本费。
21、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书面确认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代开发票工本费。
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定的发票都有哪些防伪措施?公众如何识别?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样式和规格的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
(1)采用数字喷印技术印制发票号码和条码,号码和条码由清晰的点状小墨滴构成;
(2)采用新型防伪纸印制发票;
(3)采用浮雕工艺在发票版心处印制“京国税”字样,立体感强;
(4)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专用章。
公众识别的具体方法,已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宣传网站发布。
23、纳税人领购发票和申请代开发票如何支付发票工本费?
答:纳税人领购发票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发票工本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时,应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区县分局可以采取“一次预缴,分期扣缴”的方法结算发票工本费,预收纳税人工本费时,向纳税人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时,向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收据》。
对采用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信用卡系统(POS系统)的纳税人收费时,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1)领购发票具体收费标准和依据如下:
发票名称 |
规格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电脑五联 |
0.70元/份 |
|
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
手写六联 |
4.4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
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
手写三联 |
3.1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
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
电脑卷式二联 |
19元/卷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控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189号) |
电脑平推式二联 |
0.20元/份 |
||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
手写四联 |
3.5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部分发票、收购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第55号) |
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
手写三联 |
3.1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部分发票、收购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第55号) |
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
手写六联 |
4.4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17号) |
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
手写三联 |
3.1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部分发票、收购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第55号)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电脑六联 |
1.10元/份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17号)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电脑五联 |
O.90元/份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2215号) |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手写三联 |
3.1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部分发票、收购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第55号) |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
手写三联 |
3.10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425号) |
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
手写六联 |
18元/本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第031号) |
(2)代开发票具体收费标准和依据如下:
发票名称 |
规格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
电脑三联 |
0.50元/份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电脑六联 |
1.10元/份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17号) |
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
手写三联 |
0.50元/份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
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
电脑单联 |
0.50元/份 |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