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人:1、外省(市、区)纳税人临时来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已向当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3、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1、本省外县(市)纳税人临时来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已向当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 |
项目种类 | 行政许可 |
审批权限 | 县区局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主表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或者 《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
需提供资料 |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